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告知单 一、设定依据 根据 XX 市人力资源和会社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人综﹝2017﹞282 号)。 二、申请对象 依法在我市各县(市、区)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职工。 三、申请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36 个月(含 36个月)以上的; 2.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3.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出申请; 4.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已按见证补贴方式获取过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四、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2.经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年审过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技能提升补贴手续。经办机构在受理时要进行失业保险缴费核验和职业资格证书核验。 1.缴费核验。通过《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比对申请人缴费记录,确认是否累计缴费 36 个月(含 36 个月)以上。 2.证书核验。通过核验的下载打印《XX 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确认表》,申请人核对信息确认;未通过核验的下载打印《XX 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无效告知书》,注明未通过验证的原因,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咨询电话:88706298870642 南平劳动就业中心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