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一 侵害身体权的概述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 , 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以身体权为侵害客体的侵权行为就是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 二 侵害身体权的主要行为1 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2 非法侵扰身体 . 3 致公民身体受到损害或身体组织受到破坏. 4 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5 强制他人出让身体组织. 6 不正当的外科手术. 7 损害尸体 . 三 侵害健康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 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 四 侵害生命权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其法律特征为 : 一是公民的生命安全为客体, 二是维持人的生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 三是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生命权的内容是生命安全维护权 , 司法保护请求权, 生命利益支配权. 侵害生命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 赔偿常规损失 ; 丧葬费损失 ; 死亡补偿金或者抚慰金; 死者生前抚养的间接受害人的生活费. 南方网讯运尸工不请自来,高喊着老王(化名)的名字要运尸,结果殡仪馆被老王告上法庭。前日( 10 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处汉口殡仪馆向老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 元,老王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前年 6 月的一天, 老王遭此“黑色幽默”后方搞清楚,原来是有人搞恶作剧, 给殡仪馆打电话说老王已死, 请来运尸。 老王后将汉口殡仪馆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交通费共计 1500 元,同时还索赔精神抚慰金1 万元。法院审理认为, 从主观上讲, 汉口殡仪馆根据电话要求, 为老王提供殡仪服务是被动的,其无故意侵害老王的意思。 但从客观上看, 在没有核实老王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殡仪馆便来运尸,显然这一做法不妥,给健在的老王造成了精神伤害,侵犯和损害了他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2002 年 6 月 5 日,张家川县公安局抓获了涉嫌销售赃车的犯罪嫌疑人孙某等人,据孙某交代, 自己将赃物销售给了几位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张家川公安局经请示天水市公安局后,在平凉设伏抓捕购买赃车的嫌疑人。8 日凌晨 1 时许,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员张某受命与其他公安干警在平凉市拘捕销赃车案件中的嫌疑人时,为防止嫌疑人驾车逃跑,张某在开枪射击车辆轮胎时,一枪射进车内,致使驾驶该车的陈某中弹,经抢救无效死亡。2003 年 9 月 25 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