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动化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动化系统的管理,确保自动化系统安全、稳定和可靠地运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设备处自动化室负责公司自动化系统的发展规划、立项、选型,对自动化系统硬件及软件的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更新、报废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基础自动化系统、过程自动化系统、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不包含ERP、办公自动化和仪表、电气传动系统。第四条本制度是对公司设备管理的完善与补充,若与设备管理制度或控股公司的管理制度发生冲突,按设备管理制度或控股公司管理制度执行。章自动化系统硬件管理第一节新建、技改、选型第五条新建、改造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布局及设备选型,应符合行业技术标准,满足生产工艺控制及管理需求。第六条所有自动化设备应符合图纸设计和相关技术要求,供应商在出厂前要进行静态调试,出厂时应有合格证和静态调试记录。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全面检查导线敷设、连接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和布线规范。设备安装完成后,送电前必须认真校线,不得漏校、误校。第七条按照工程招投标程序,应选择有较好相关业绩的系统集成商负责自动化系统的集成,系统实施过程中要由工程项目部组织相关技术部门完成基本设计审查、详细设计审查和出厂前的验收。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及业绩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并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施工。第八条热负荷试车之前,要经过严格的调试,系统集成商要做好调试记录,根据工艺要求,需要临时修改的配置或程序,修改后要有详细记录,并在竣工资料中注明。第九条自动化系统验收应严格按施工单位(或设备厂家)提供的试车方案(含安全措施)、软件功能规格书及相关技术附件逐条进行。验收由设备处自动化室、各生产厂及相关处室参加,进行专业审核后,施工单位需交付完整竣工图纸一式二份二公司档案室存档,系统集成商需交付设备技术资料、调试数据一式二份二公司档案室存档。第十条新建、改造自动化系统应具备以下交工资料:1、自动化系统基本设计资料;(系统集成商)2、自动化系统设备设计资料;(系统集成商)3、自动化系统软件功能规格书;(系统集成商)4、应用软件使用说明书;(系统集成商)5、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资料;(系统集成商)6、编程软件及系统软件;(系统集成商)7、软件备份;(系统集成商)8、竣工图;(施工单位)9、调试记录。(系统集成商)第十一条自动化系统验收后,设备处自动化室和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