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 身故 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扣 除已 给付伤残 保险金后的余 额 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 身体伤残 的,本公司根 据 《 人身保险伤残 评 定标准(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见 附表 )的规 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乘 以该处 伤残 的伤残 等 级 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 例 给付伤残 保险金。 当 同一保险事故 导 致 两 处 或两 处 以上伤残 时,本公司仅 按其中 一处 的伤残 等 级 给付伤残 保险金:如 果 各 处 的伤残 等 级 不 完全相 同且 最重 的伤残 等 级 所对应的伤残 只 有一处 ,本公司按最重 的伤残 等 级 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 例 给付伤残 保险金;如 果 各 处 的伤残 等 级 完全相 同或最重的伤残 等 级 所对应的伤残 有两 处 或两 处 以上,本公司将 该伤残 等 级 在原 基础 上晋 升 一级 (但 最高 晋 升 至第一级 ),并按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