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XX 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 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结清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是清算的主体,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税务机关负责清算的受理和审核。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算(以下简称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判定,以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注。原则上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清算单位,经过税务机关判定后,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清算单位。】 第七条纳税人应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及管理按照 XX 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纳税人应按照房地产项目管理的要求和清算管理规定,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立项批复、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预(销)售许可证等材料。 第九条属于保障房项目的,纳税人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件。第十条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归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应保持连续性,不得因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而中断、中止。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工作。 第三章清算申报与受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