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 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 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金分配与节能量挂钩,对项目建成后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促进形成稳定的节能工程能力。 第四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直接产生的,可核查、可报告、可证实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其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对国家和有关部门支持安排过的同一节能项目,节能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节能资金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是指《XX 省“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鄂政发[2008]13 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和绿色照明等项目。 第七条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根据节能量,即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 50 元的标准确定节能资金的分配额。 第九条对于不易直接核定节能量的项目,通过组织专家审查、计算后核定节能量,按照第八条所列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节能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申请节能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单纯通过扩大生产能力、产品结构调整而取得节能效果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 (二)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 3000 吨标准煤以上; (三)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