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一般能够采取的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庭杰,男,汉族,1933 年 12 月 22 日出生,住XX 省 XX 市 XX 县区丈八北路日化公司家属院九号院 2 号楼 3431号。 委托代理人。张长安,男,汉族,1956 年 8 月 4 日出生,住 XX 省 XX 市 XX 县区沣惠南路沣惠小区 735 楼 28 号。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王强,男,汉族,1983 年 6 月 21 日出生,住XX 省 XX 市 XX 县区东漳浒寨村 29 号。 被申请人。王工农,男,汉族,1953 年 11 月 25 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王强之父。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你院审理,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审理完毕。贵院(2011)雁民初字节 00501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规定:“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廷杰经济损失 186252.4 元,及诉讼费 1808 元”,共计人民币:188060.4 元(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零陆拾元肆角)。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16 条、第 232 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赔偿金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 市 XX 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