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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若干政策法律问题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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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5 ——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上)作者:高民尚发布时间: 2009-04-20 09:11:25 为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于2005 年 1 月正式起草制定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司法政策性文件。该文件的起草、论证、沟通、协调工作历时四年有余,不仅梳理了最高法院以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而且总结了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更吸纳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精神,最高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 年 10 月 14 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 以前期已经起草比较成熟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为蓝本,并根据与会代表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所取得的一致意见,最高法院于2009 年 4 月3 日公布了法发〔 2009〕19 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该《纪要》共计12 部分,主要规定了审理此类案件的原则、案件的受理、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地方政府等优先购买权、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举证责任分配和相关证据审查、受让人收取利息、 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既有规定的适用以及纪要的适用范围等问题。为了有助于各级法院把握该《纪要》 的背景和蕴含的价值权衡以及若干重要规则形成的脉络, 进一步加深对该《纪要》精神和内容的理解,更好地发挥其在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的指导作用,现就该规定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加以阐释。一、问题背景与价值权衡(一)问题之所在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1999 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约1.3 万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其后又陆续受让了部分债权,总额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左右),并于 2000 年 11 月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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