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水域布设水质取样断面及取样点的原则与方法1. 河流(1)取样断面的布设原则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水文特征突变处(如支流汇入处等)、水质急变处(如污水排入处等)、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取样断面,并适当考虑其它需要进行水质预测的地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 500m 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2)取样断面上取样点的布设在取样断面上布设取样垂点与地表水采样点位的布设相似。(3)水样的对待三级评价: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的场合,每次应将该段内各取样断面中每条垂线上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其它情况每个取样断面每次只取一个混合水样,即在该断面上同各处所取的水样混匀成一个水样。二级评价:同三级评价。一级评价: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不取混合样。2. 河口(1)取样断面的布设原则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上游同河流。(2)取样断面上取样点的布设同河流部分。(3)水样的对待同河流部分。3. 湖泊、水库(1)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方法和数目在湖泊、水库中布设的取样位置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并且能切实反映湖泊、水库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岸边区等)。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设置。① 大、中型湖泊、水库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小于 50000m3/d 时:—级评价每 1〜2.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二级评价每 1.5~3.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三级评价每 2~4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大于 50000m3/d 时:—级评价每 3~6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二、三级评价每 4~7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② 水型湖泊、水库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等于 50000m3/d 时:—级评价每 0.5~1.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二、三级评价每 1~2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当建设项污水排放量大于 50000m3/d 时各级评价均为每 0.5~1.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2)取样位置上取样点的确定① 大、中型湖泊、水库当平均水深小于 10m 时,取样点设在水面下 0.5m 处,但此点距底不应小于0.5m。当平均水深大于等于 10m 时,首先要根据现有资料查明此湖泊(水库)有无温度分层现象,如无资料可供调查,则先测水温。在取样位置水面下0.5m 处测水温,以下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