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三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3‟ 52 号 ),结合我区集中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时所使用的公章。行政审批专用章规范名称为“包头稀土高新区×××委(办、局) 行政审批专用章”,尺寸与各部门行政印章相同。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 注销须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报管委会备案。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窗口使用,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未纳入集中办理的事项,不得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上报或特殊审批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加盖行政公章的,可使用部门的行政公章。 第四条 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管委会统一向社会公布,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在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办人,各部门负责告知本系统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时间为准。即办事项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后直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须经本部门科室或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现场勘察、论证、公告、听证、提请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站窗口受理后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不予审批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日常管理与使用由进驻窗口负责。窗口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日期、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用印数等信息,便于政务公开办公室、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核查。 第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使用情况作为集中行政审批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纳入政风行风考评、党风廉政建设和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体系。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 十 四 章 公章 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单位公章使用流程,确保按规定正确使用公章,严防盗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