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法上的物 【教学目的要求】 学习本章,需达到以下目的: 了解物、货币及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 明确物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 掌握有价证券的种类。 【教学重点】第一、二节 【教学难点】第一节 【教学过程】 第一节 物 一、物的概念 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民事主体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与物理学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物理学上的物体、物质是由物的自然属性决定的。而法律上的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还具有法律属性。不为物理学上的物,自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但虽未物理学上的物,也并非就为法律上的物。 二、物的法律特征 (一)物存在于人体之外 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体之外的物质,而不能是人身。现代法上人只能为主体,而不能为客体。人的身体为人所附,以个人尊严为基本原理的近代法思想,不允许对生存的人的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具有排他性或全面性的支配权。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人死亡后已无生命,不为主体,因而尸体可成为物。 (二)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民法上的物一般指有体物。所谓有体是指具有一定的形体,能够为人的感官感触到。 (三)物须独成一体 民法上的物还须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如不能独成一体,则不能单独用于交易,不为民法上的物。通说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无体物的权利。 (四)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 民法上的物须具有可使用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为只有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才可为主体所有,才可用于交换。不能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实际需要的物,在法律上没有意义。物可以是由劳动创造的,也可以是天然存在的物(如钻石、黄金等)。 (五)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能成为民法上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上的物,除了具有效用外,还需具有稀缺性。 (六)物必须能为人力所控制或支配 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物,才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只有这样的物,才能满足主体的个体需要,才能用于交易。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如日月星辰等),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三、物的分类 (一)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可以将物分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