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社发局)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运营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使用效 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国资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发局系 统资产运营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属国有资产是指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具体包括: (一)由新区财政投资或财政拨款所形成的资产; (二)上级主管部门无偿调拨的资产; (三)接受赠送、捐赠的资产; (四)经批准留用的各种专项基金; (五)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收益; (六)企事业单位的收入;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八)其他国有资产(包括公建配套等资产)。 第三条 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统计报告、档案管理;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产运行状况等。 2 第四条 局属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局资产主管部门与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明确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理顺系统内国有资产分级监督管理以及使用的相关关系。 第五条 局属国有资产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社发局根据规定对局属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局综合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局计财处)是局属国有资产的综合协调部门;社发局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资产中心)是对局属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实施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局资产中心在社发局委托范围内实施对局属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草拟社发局系统内的资产管理办法; (三)组织实施社发局系统内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重组、出让、核算、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等监管工作; (四)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申报、统计等监管工作; (五)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租赁、托管、转让、调拨、报损、报废等)的审核、审批等监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安全完整、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