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 - - 浙江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单位名称: (公章) 声明:我特此确认,本台帐所填写的内容均为真实。本单位对本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的后果。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制 2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 1、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 违反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事业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或者采 取 无 害 化 处置措 施。对危险废物的容 器 和包 装 物以及 收 集 、贮存、运 输 、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 别 标 志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 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 ,或者未 采 取 无 害 化 处置措 施的,处以一 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 别 标 志 的,处一 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危险废物管理计 划 ,并 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 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报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本 条 规定的申 报 事项 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 划 内 容 有重 大 改变 的,应当 及 时申 报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 报 登 记 危险废物,或者在申 报 登 记 时弄虚作假的,处一 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 擅 自倾 倒 、堆 放 ; 不处置的,由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 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 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 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 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 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为 处置,处置费 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 担 。 违反本 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 不承 担 依 法应 当 承 担 的处置费 用的,由县级以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