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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案例1 A 在2 月17 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1 份发盘给B,A 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盘人 B 在2 月25 日前答复才有效。但 A 又于 2 月17 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 2 月18 日上午送达 B 处。B 于 2 月19 日才收到 A 空邮来的实盘,由于 B 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问 A 与 B 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 不能成立。A 的 2 月17 日的发盘已经被 2 月18 日的撤回通知撤回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不可撤销发盘也是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发盘通知送达受盘人。案例中发盘是 2 月19 日送达的,而撤回通知是 2 月18 日送达的,因此已经撤回了原发盘,原发盘一经撤回即失去法律效力,B 是对一项失效的发盘做的接受,所以合同没有达成。 思考 我方某进出口公司用特快专递向美国 H 公司发盘,规定有效期为 7 天,特快专递寄发后两小时,外销员发现价格折算有错误,如该发盘被美国 H 公司接受,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为什么? 我方可采取快速通信方式发出撤回或修改发盘的通知,使发盘在送达以前,通知受盘人撤回或修改发盘。因为根据《公约》规定,发盘是可以撤回的,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发盘或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案例2 我国出口公司于 10 月25 日以电传发一实盘,其中规定:“10 月29 日复到有效”。国外客户于 10 月27 日复电并于当天送达我方,复电称“接受你 25 日电但减价 2%”,我方正拟考虑时,该客户又于 10 月28 日来电表示撤销其 10 月27 日电,接受我 10 月25 日的发盘。根据《公约》,客户能否撤销 10 月27 日电?交易是否成立? 客户可以撤销 10 月27 日电,交易未成立。 原因: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撤销的条件是:撤销通知先于对方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原发盘人。 案例中客户 10 月27 日复电虽有接受字样但更改了价格条件,属于实质性变更了原发盘条件,不构成接受而构成新的发盘。客户又于 10 月28 日来电表示撤销其 10 月27 日电,由于此时我方尚未接受客户的 10 月27 日电,复合发盘撤销条件,所以交易未达成。 案例3 某年 6 月27 日,我某公司应荷兰某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 某初级产品 200 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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