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经营场所同意书产权人为企业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 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 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证明 XX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州分局: 本人 XX 省市(县)(区)房屋权 属人,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本人已征 求与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公司(企业、个体经营户)作住所。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后果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房屋权属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 XX 市工商局端州分局: XX 省市(县)(区)房屋为本居委会辖区内房屋,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该房屋权属人由于商业需要申请变更其用途,根据业主的申请,我居委会就此事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征求意见,他们一致同意业主将该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作经营场所。 特此证明。 居委(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