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言合同书双方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签订此协议立约人 : ( 一) 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点: 注册证 : ( 二) 乙 方: 艺人(以下简称「乙方」)回乡证 : ( 三) 丙 方: 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地 点: 注册证 : 兹经甲方委托丙方联络洽谈,获得拍摄乙方小姐之权利, 为甲方生产之产品: “”牌产品( 下文称“该产品”) 拍摄影视广告片及平面广告以供甲方于本协议期内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不包括在内)( 下文称“协议使用地区” )作宣传之用。由乙方及丙方签署同意。叁方特此同意如下:甲方付予乙方人民币 (下文称“酬金”) ,而乙方则同意参与以下之拍摄及出席活动服务1. 乙方演出服务为:(1) 平面广告一次,一个工作天,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不足八小时亦作壹天计算( 拍摄地点广州 ) 。此工作天数包含乙方之差旅时间及所需参与之前期筹备工作【包括化妆、梳头及交通时间( 如拍摄地点与酒店之间的往返交通时间在一个小时内乙方可以忽略不计) ,但不包括乙方从香港往拍摄地时间】。(2) 影视广告一次,每次一个工作天,每个工作天不得超过十小时,不足十小时亦作一天计算。拍摄地点定于广州拍摄,此工作天数包含乙方之差旅时间及所需参与之前期筹备工作【包括化妆、梳头及交通时间 ( 如拍摄地点与酒店之间的往返交通时间在一个小时内乙方可以忽略不计) ,但不包括乙方从香港往拍摄地时间】 。(3) 公关活动一次,每次壹个工作天,每工作天以不得超过叁小时、不足叁小时亦作壹天计算。公关活动时间、内容和形式另议,由甲方与乙方之间双方协调,但最后以乙方之同意日期、内容和形式为准。公关活动期间,乙方及随从及丙方的往返机票、食宿均由甲方负责 (1张头等机票、 2 张经济机票及五星级酒店套房壹间,同酒店标间2 间) ,指定化妆、梳头及保安 ( 包人工、交通、食宿资付) 。此工作天数并不包含乙方之差旅时间和化妆时间。2.以上实际工作天数共三天 ( 平面广告一次, 共一天, 影视广告一次, 共一天, 公关活动一次, 共一天,共三天 ) 。(1) 如甲方在协议期如需要乙方作多于一次平面广告、作多影视广告、公关活动及协议使用期到期续约, 甲方都需与丙方协调, 甲、乙、丙三方并另签协议才能有效执行,然而乙、丙方有全权决定是否接受此等工作事宜之最终权。(2) 平面影视广告拍摄地点定为:广州。(3) a. 平面拍摄日期暂订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