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工程承包商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王晓勤蒋灿明 1、概述 违约责任,有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根据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可以分为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和拒绝履行,在我国的合同法实践中,也可以做上述的分类。 国际工程承包中承包商的违约行为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将导致合约的终止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不适当履行分履行不当与履行延迟。综观各类合同条款和相关的国际工程合同实践,笔者认为因承包商履行不当的行为责任,将最终由工期延迟的违约责任来承担,这是由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的。在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也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因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返工、改建,承包商应承担可能产生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国际工程工期延误违约责任主要由货币形式支付,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执行,由业主在工程款中扣除或在不够扣除时由承包商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 of Delay)的形式实现,工期延误违约金在形式上就是一种赔偿金。 2 目前国际上使用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主要有国际土木工程师协会(FIDIC)第四版合同条款,主要用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开发项目;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第7 版合同条款,主要用于英国和英联邦国家;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工业项目标准合同条款1966年版,主要用于联合国帮助的发展中国家工业项目。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工程都有自己的合同条款,但大多是从以上几类演变而来的,如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等就是以ICE演变而来的。 FIDIC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目前已有50多个成员国。由该组织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简称 FIDIC合同)是一种标准合同管理方法,己被国际上广为承认和采纳,故有人称 FIDIC合同为土木工程施工的圣经。因此,研究国际工程承包商的违约责任,对于在我国入 WTO组织以后,国内建筑市场与国外建筑市场接轨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2、工期延误赔偿金及与罚金的区别 对于违约金(Damages),向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赔偿性违约金,一种是惩罚性违约金。有些国家的法律禁止惩罚性违约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