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 第一章 总则 第1 .1 条 (本通则的目的及范围) 本通则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 第1 .2 条 (本通则的适用) (1 )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本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本通则。 (2 )以下情况可以适用本通则: (a )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lexmercatoria”)或类似法律管辖;或 (b )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 (3 )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4 )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 第1 .3 条 (缔约自由) 双方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内容。 第1 .4 条 (合同的约束性) 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本通则另有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1 .5 条 (强制性规则) 本通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依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论这种强制性规则是国内的、国际的或是超国家的。 第1 .6 条 (当事人排除或修改本通则) 除本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本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本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1 .7 条 (本通则的解释及补充) (1 )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其国际特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需要。 (2)凡 属 本 通 则 范 围 内 但 通 则 未 明 确 规 定 的 问 题 , 尽 可 能 根 据 本 通 则 依 据 的 思 想 来 解 决 。 第 1.8 条 (诚 信 和 公 平 交 易 ) (1)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根 据 国 际 贸 易 中 的 善 意 和 公 平 交 易 原 则 行 事 。 (2)双 方 当 事 人 不 得 排 除 或 限 制 该 义 务 。 第 1.9 条 (惯 例 和 习 惯 做 法 ) (1)双 方 当 事 人 已 同 意 的 任 何 惯 例 及 双 方 之 间 确 立 的 任 何 习 惯 做 法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2)在 国 际 贸 易 中 为 有 关 特 定 贸 易 的 当 事 人 广 泛 知 悉 并 为 其 惯 常 遵 守 的 惯 例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 除非 该 惯 例 的 适 用 不 合 理 。 第 1.10 条 (通 知 ) (1)凡 需 要 通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