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争端概述 (一)国际争端的类型 一般的,国际争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政治性争端 2 .法律性争端 3 .事实性争端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国际法将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 二、国际争端的强制性解决方法 (一)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方法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 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因此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 (二)平时封锁 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平时封锁只能作为由安理会决定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时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能是一种国家解决争端采用的合法方式。 (三)干涉 这种方式因违反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四)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如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或侨民在他国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的贸易、航运、关税等问题上对于其在他国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报;一国对其外交官被驻在国驱逐的反报等。 (五)报复 报复是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报复以前主要被认为是一种迫使对方接受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引起争端的解决,现在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对于不法行为的对抗。报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实行贸易禁运等。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一)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争端当事国就其争端直接进行交涉,交换意见以求解决的方式。 协商在以前被作为谈判的一个部分和步骤,而在当代则常常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方法使用。谈判一般仅限于当事国之间,协商有时也可以邀请中立国参加。协商具有直接性、灵 活 性更能 够 体 现和解的精 神 。 (二 )斡 旋 与调 停 斡 旋 和调 停一般是第 三方出 于善 意主动 进行的。 斡 旋 与调 停的主要区 别 在于第 三方是否 参加谈判。 斡旋与调停的共同点在于所有的斡旋者与调停者提出的意见具有建议或者劝告的性质,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三)调查与和解 调查需要争端当事方对采用调查方式订立专门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就委员会的调查内容、组成、期限、权限等方面作出约定。调查委员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