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 一、评、调残对象及程序 (一)评、调残对象 (二)评、调残程序 1、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调)残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评残10 张、调残7 张)等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含病历复印件)。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部位证明(旧证复印件或原评残审批表、鉴定表)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原残疾部位残疾情况鉴定。 3、 县(区)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鉴定表》,并在民政部规定的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县 (区)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4、 评残材料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公示情况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5、报送评(调)残材料内容为: 评残报送材料 1、区(市)县民政部门评残请示1 份; 2、伤残人员评残(调残)审批表一式3 份(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