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5号)、和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要求,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内蒙古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部队以外,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公安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治安联防消防队、消防保安等消防力量。 第三条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是解决当前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必然选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第四条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5号),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努力构建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中国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 第五条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公安、发改委、财政、劳动保障、交通、人事、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建设发展计划,配套建设。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部队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和服装,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队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名称由地方人民政府名称加专职消防队组成,多个专职消防队分一中队、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