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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VIP专享VIP免费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_第1页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_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_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内容提示: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养老保险 六、建筑勘察设计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八、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九、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自治区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 2.职工缴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 3.个体工商户缴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本人全部缴纳,缴纳比例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缴费办法 1.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地税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社保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均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11%健立。 (二)个人帐户管理 1.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其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 2.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个人帐户查询制度,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查询个人帐户服务业务,并每年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发送个人帐户对帐单。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和标准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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