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避碰规则 颁发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1 9 7 9 -0 2 -0 1 生效日期:1 9 7 9 -0 2 -0 1 内 河 避 碰 规 则 (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我国内河交通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特制定《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及水库航行和停泊的一切船舶和竹、木排都应当遵 守本规则。 (二)各省、市、自治区以及港口可以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制定补充规定,但 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三)国境河流和与它相通的河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定 义 (一)船舶—包括各种船艇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竹、木排。 (二)机动船—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的。 (四 )非 自航船—指本身 没 有动力 推动的船舶。 (五 )拖 轮 —指从 事拖 带 或 顶 推的任何机动船。 (六 )船队 —指由 拖 轮 和被 拖 、顶 的船舶,竹、木排,以及其它物 体 编 成 的整 体 。 (七)工程 船—指从 事水上、水下施 工作 业的船舶。 (八)在航—指船舶,竹、木排不在锚泊、系靠或搁浅。 (九)船舶长度—指船舶的总长度。 (十)船队长度—指整个船队的总长度。 (十一)航道—指由航标标示的或按国家规定的等级河流中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十二)航路—指船舶根据河流的客观规律,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 (十三)干、支流交汇水域—凡不 与本河 同出一源 而流入 本河的河流称支 流(小河),本河称干流(大河)。这两条河流的汇合处称干、支流交汇水域。它 不包括同河源的叉河口。 (十四)顺航道—指顺着航道的方向,包括顺着直航道和弯曲航道。 (十五)横越船—指横向跨越航道的或横越顺航道行驶船的船首方向的船舶。 (十六)对驶相遇—指顺航道往来航行的两船相遇的情况。它包括对遇或接近 对遇,互从左舷相遇或在弯曲航道相遇,但不包括两横越船相遇。 (十七)横越交叉相遇—指在江河地区,两横越船的航向相互交叉,包括同流 向和不同流向的。 (十八)追越—指一船 从他船正横后 大于22.5度的方向赶上并超过他船 的全过程。 (十九)能见度不良—指由于雾瘴、 下雪、 暴风雨等影响而使能见度受到限 制的情况。 (二十)感潮河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