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法 律 语 言 的 统 一 和 规 范 (下 ) 二 、 证 据 法 学 领 域 内 语 言 混 乱 的 原 因 语 词 是 概 念 的 表 现 形 式 , 语 词 使 用 的 混 乱 既 能 反 映 出 概 念 的 模 糊 , 也 会 进 而 导 致 概 念 的 模 糊 , 二 者 具有 互 为 因 果 的 效 应 。 而 且 , 法 学 研 究 中 的 语 言 混 乱 还 会 导 致 法 律 实 践 中 的 语 言 混 乱 。 因 此 , 我 们 很 有 必 要对 这 些 语 词 进 行 清 理 , 以 便 达 成 语 言 的 统 一 和 规 范 。 要 实 现 这 个 目 标 , 学 者 之 间 的 共 识 和 共 力 是 必 不 可 少的 。 在 达 成 共 识 的 过 程 中 , 人 们 不 得 不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进 行 妥 协 , 或 者 放 弃 自 己 的 “ 偏 爱 ” , 或 者 放 弃 自 己的 “ 发 明 ” 。 不 过 , 分 析 并 明 确 在 证 据 法 学 领 域 内 造 成 语 词 使 用 混 乱 的 原 因 , 对 于 人 们 达 成 共 识 并 形 成 共力 是 很 有 裨 益 的 。 下 面 , 笔 者 就 从 法 律 语 言 发 展 过 程 中 的 三 对 矛 盾 入手进 行 分 析 。 (一 )法 律 语 言 的 精确 性与模 糊 性的 矛 盾 作为 规 范 人 们 行 为 的 准则, 法 律 语 言 应 该具 有 精确 性, 以 便 社会 成 员明 确 地知晓法 律 的 规 定 。 从 一 定意义上 讲, 法 律 语 言 的 精确 性程 度 标 志着立法 技术的 发 展 水平和 法 律 制度 的 完善程 度 。 然而 , 社会 生活是复杂多样而 且 不 断发 展 变化的 , 法 律 规 定 要 想具 有 普遍的 适用 性和 持续的 生命力 , 其语 词 又必 须具 有 一 定的 模 糊 性。 约翰·吉本斯教授指出 :“ 因 为 这 些 (法 律 )文件是 如此 具 有 影响力 , 所以 他们 在 措辞上 的 准确无误十分 重要 。 如果 它们 的 措辞过 于 严格, 它们 可 能 会 对 我 们 的 生活施加一 些 不 适当的 、 不 必 要 的 限制。如果 它们 在 措辞上 过 于 宽松, 则又可 能 会 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