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鲁民三终字第34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西段路北113 号二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路维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候圣文,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永涛,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运河路商业街3 号。 负责人:龚修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城西327 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呈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郗金庆,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鲁锦公司),上诉人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之邦家纺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锦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 8 月 25 日作出(2007)济 2 民五初字第6 号民事判决。鄄城鲁锦公司、礼之邦家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鄄城鲁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候圣文、杨永涛,上诉人礼之邦家纺公司负责人龚修成,被上诉人山东鲁锦公司委托代理人郗金庆、马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原告山东鲁锦公司在一审中诉称,原告原是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1985 年起原告将生产的棉布、工艺品、服装和床上用品等产品统称为‚鲁锦‛。 1999 年原告申请注册了‚鲁锦‛文字商标;2001 年申请注册了‚图形+LUJIN(鲁锦拼音)‛组合商标。2006 年,原告被中国商业联合会吸收为‚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同年,原告的‚鲁锦‛商标被山东省工商局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原告发现在济宁市区域内,有大量被告生产、销售的鲁锦产品。这些产品都在显著位臵标明了‚鲁锦‛字样,并由礼之邦鲁锦专卖店等众多专卖店进行销售。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被告鄄城鲁锦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原告的‚鲁锦‛注册商标字样,误导消费者。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鲁锦‛字样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己生产的侵权产品和包装;(2)责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去掉其名称中的‚鲁锦‛字样。(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 万元。(4)本案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制 3 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