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文件 市公交发字 [2012]11 号 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国有股股东权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指总公司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委派会计)或其他身份派驻企业的代表。产权代表按照总公司的意志在企业中行使有关权力,维护企业及总公司的经济利益,对所驻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四条 总公司所属营运分公司现阶段不派产权代表,但分公司经理履行产权代表职责。 第二章 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职责 第五条 总公司设立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工作机构设在综合处,主要职责有: (一)日常事务管理职责 1、任职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和日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经营问题,在任职企业做出决策前,产权代表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将材料收集,提交总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并及时将研究结果通知产权代表,以便产权代表按照总公司意见行使重大事项表决权。 2、收集任职企业已做出决议的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和日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经营问题的决议材料,将原件报送总公司办公室,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管理决议材料的复印件。 3、每季度收集产权代表对任职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 (二)考核监督职责 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采用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等方法对产权代表实行考核监督,重点有经营业绩考核,请示报告考核等。 第三章 产权代表的职责 第六条 产权代表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规,严格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总公司国有产权 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依据总公司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任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 (三)充分发挥国有产权代表的作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参与任职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