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工作的意见XX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为加快建立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分类试点、典型示范、分步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村老年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二)基本原则1.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能转移、可持续的制度建设方针。2.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3.实行“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方式。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试点。5.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二、主要内容(一)保障对象年满16周岁及以上,具有XX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人员和已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第1页共5页(二)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按照以下方式参加养老保险:1.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本意见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可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选择不缴费,其在同一户口本内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可直接享受老年津贴。(三)费用筹集1.个人缴费。根据2007年我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一定比例设定参保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标准分为八档:第一档2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40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30元、第七档180元、第八档240元。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个人月缴费标准今后由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参保人原则上按月缴费,也可以根据收入情况按季或按年缴费,但一年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按照本意见参保时,其军龄视同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个人所需缴费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待其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时由财政为其补缴。村(居)“两委”成员任职期间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被征地农民、农村独生子女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参保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由政府资助其参保。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3.政府补贴。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或老年津贴条件的人员,政府分别负责第2页共5页发放基础养老金或老年津贴;市、县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参保人予以缴费补贴。4.社会捐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孝道文化,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困难农村居民参保。(四)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相关的补助和资助及利息收入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在基金积累期内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参保人原则上不允许退保,不允许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出境出国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确定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转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五)养老保险待遇1.养老金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