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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受到损害学校被判担责分析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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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受到损害学校被判担责2016 年 06 月 12 日 17:55 新浪司法【案情】原告系被告某某中学的在读住校生。2015 年 6 月 4 日晚自习下课后,原告与其他两名学生在男生寝室打闹。在三人打闹过程中, 原告不慎用手按在了立放在寝室地上的窗户玻璃上, 导致玻璃破碎, 划伤原告右手腕。 该玻璃系寝室宿舍的窗户玻璃,因天气炎热,被学生取下后靠墙立放在地上。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10902 元,其伤情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发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及另外两名学生承担赔偿责任。【争议焦点】上述案件经过法庭审理,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原告在校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险, 其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直接由保险公司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法官说法】本案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上学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关的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原告与两名学生宿舍打闹,导致原告被立放在地上的窗户玻璃划伤手腕,学校明显没有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首先,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 针对学生的年龄、 认知能力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本案中原告与其他两名学生在宿舍打闹,学校没有及时加以制止, 存在教育、管理上的疏忽。其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本案中原告是被立放在地上的窗户玻璃划伤手腕, 由此可见学校没有及时消除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窗户玻璃被学生从窗户上取下,被立放在学生寝室的地上, 学校既未及时制止学生取下窗户玻璃, 也未对立放在学生寝室地上的窗户玻璃及时处理。因此,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 管理职责, 对原告在学校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险, 能否在本案中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由保险公司向原告进行赔偿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校方责任险是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的,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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