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章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章 返修和损害赔偿第九章 罚 则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监理、勘查、设计、施工,建设工程设备供应,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勘查、设计、施工、混凝土预制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及建设工程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本规定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其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性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业务上受同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提高工程质量 ,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对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商品混凝土生产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商品混凝土生产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验其工程(产品)质量;(三)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商品混凝土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五)督促、检查建筑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审查建设质量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资格;(六)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混凝土预制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投产前,须到质监机构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质监机构在收到申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