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方案[共 5 篇] 第一篇: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方案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方案 一、评估目的 对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客观评价,重点说清规划目标、任务、重点工程、措施等完成情况,评估形成的实际工作能力,分析规划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步规划实施的重点,提出规划实施和调整的建议,全面有效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二、评估依据 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依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文本、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 号)及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2008〕118 号)对开展中期评估的有关要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领域)进行。 三、评估原则 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应遵循“对照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对照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内容,将硬件建设与基础工作条件、队伍编制、人才培训、运行保障等基础保障条件作为能力建设整体系统,以环境监测、监察、核与辐射达标建设为重点,对规划实施情况予以评估,全面推进环境监管能力系统建设。 四、评估对象 评估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环境保护部有关业务司局、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部门以及规划涉及的国家级环境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宣教、信息、科研等有关部门及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执行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情况。 五、评估程序 第 1 页 共 23 页 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并发布评估方案与评估报告大纲。按照中期评估报告大纲(见附件 2)的要求,规划内容中由中央本级单位负责实施的,由各中央本级单位编制评估报告(后附评估指标表等);由地方负责实施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编制评估报告(后附评估指标表等)。评估报告报规划财务司后,由规划财务司委托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在各地评估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有关部门和地方评估专家咨询等方式,完成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六、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将采用自查、抽查、实地调研、数据验证、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