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例行督察心得体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6〕5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 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 1 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 1 名,由国土资源部 1 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 名。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人事部门考核和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负责与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联系、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 二、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 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 9 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XX 省、XX 省、XX 省、XX省、XX 省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XX 省、XX 省、XX 省及 XX 市;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XX省、XX 省、XX 省及 XX 市、XX 市;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XX 省、XX 省、XX 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XX 省、XX 省及 XX 市;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第 1 页 共 5 页XX 省、广西壮族自治区、XX 省及 XX 市;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XX 省、XX 省、XX 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XX 市、XX 省、XX 省、西藏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XX 省、XX 省、XX 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正局级,每个国家土地督察局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和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司局级)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土地督察局可以适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派出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