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的定义、规模、形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公司、门店的管理。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指: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农机具、柴油等农业投入商品。2.2 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2.3 直营连锁连锁门店由连锁公司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统一经营的连锁经营形式。2.4 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的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3 规模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公司应由 50 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绝大部分商品应由总部统一采购,少数个别商品可在总部授权下由门店自行组织货源。4 组织结构4.1 农业生产资料连锁公司组织机构由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构成。4.2 总部是连锁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应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4.3 配送中心是连锁经营公司的物流机构,承担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公司服务,也可面向社会,可以只设一个,也可以分区域设置多个。区域配送中心可以由总部全资建设,也可以采用自愿加盟的形式,两种形式均由总部统一管理调配。自愿加盟的配送中心应具有农资商品经营独立法人资格,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配送,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4.3 门店是连锁经营公司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5 连锁形式农业生产资料连锁形式只适用直营连锁、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公司中相互存在。6 要求6.1 总部应符合下列要求:a)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b)有所经营商品批量采购的稳定货源、足量淡季储备的规范的仓库。c)有所经营商品质量准确检测的仪器设备和相关的技术力量,或委托有同类商品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保证商品质量。d)有测土配方等仪器设备和相关的技术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