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家电下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的精神,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 号)以及《黑龙江省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省森工林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操作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是我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内需与外需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所属林区林业工人(含下岗已安置工人,下同)比照农民执行,纳入家电下乡补贴范围。此项工作在森工林区的实施,对扩大广大森工林区消费,加快林区消费升级,提高林区职工生活质量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对于引导、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适合林区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林区林业工人为宗旨,以扩大内需、统筹森工林区改革发展为目的,以政府引导企业承办为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森工林区消费的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适合森工林区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努力扩大森工林区消费,提升林业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二)操作原则 1、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坚持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2、坚持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经商务部、财政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森工总局备案和公告。 3、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防止责任不清。承担管理责任的中标企业销售网点不得排斥其它中标产品的销售,方便林区林业工人选购家电产品。4、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人为造成断档脱销。5、坚持方便林区林业工人购买的原则。林区林业工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经公布的任何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6、坚持财政补贴领退属地管理原则。林区林业工人在经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