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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涉高校行政诉讼的做法与体会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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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涉高校行政诉讼的做法与体会 文章标题:审理涉高校行政诉讼的做法与体会 在我国走向法制的进程中,高校治理中的法律问题逐渐凸现。近几年来,学生诉高校的行政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作为一个中立的审查者,其审查的目的是双重的,既要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不受行政机关违法处分的损害,又要维护国家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社会责任。 坚持一个中心 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充分保护被处分学生合法权益为中心,加强对高校处分权的监督,因为,在现代社会,个人在面对一个强大的组织时,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在法院判决上侧重于对弱者的保护,体现了社会的正义、良知和进步,是符合法制精神的。保护弱者,是法制社会维护公平、公正宗旨的必然要求。加强对处于弱势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权益的保护,符合现代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合理、人性化行政的立法理念。因此,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应首先作出暂缓执行高校处分决定的裁定,暂停执行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因为,此类案件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裁决,学校的行为是否合法处在待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处分的执行很可能会给学生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故在停止执行处分决定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先予裁定暂停执行。 准确进行定位 在受理此类案件之初,高校能否作为行政主体从而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参与行政诉讼是当时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不具有行政机关资格,但法律赋予它们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第 1 页 共 3 页告,适用行政诉讼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此类案件不予立案将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到救济,违背了现代司法制度设立的宗旨及法治社会中法院应当发挥的功能。 但是,并非高校所有行为都应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根据行政行为的三点特性: 1、非依民事法律规范作出。 2、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3、损及相对人的基本利益。我们认为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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