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安全【2011】716 号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航运企业单位、船员派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有效预防和遏制肇事逃逸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现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自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安监字〔1998〕234 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交通 案件 调查 规定 通知 抄送:交通运输部公安局,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第四条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第五条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