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 劳 社 〔 2008 〕 40 号关 于 调 整 泉 州 市 基 本 医 疗 保险 部 分 药 品 和 诊 疗 项 目 的 个 人 自 付比 例 及 部 分 药 品 适 应 症 限 制 范 围 的 通 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医保中心,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及部分药品适应症限制范围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497 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从 2008 年 4 月 1 日起对我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泉劳社〔2005〕252 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泉劳社〔2005〕253号)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和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及部分药品适应症限制范围做适当调整(详见附件)。其中,泉劳社〔2005〕252 号第二条规定的“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耗材项目”中除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起搏器、支架、球囊、人工关节外,单项耗材最高支付金额由 3000 元调整为5000 元,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 35%调整为 20%;第三条中起搏器、支架、球囊、人工关节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 35%调整为20%,膜肺最高支付金额由 4893 元调整为 5000 元,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 35%调整为 20%。附 件 :1.泉 州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部 分 诊 疗 项 目个 人 自 付 比 例 调 整 表2. 泉 州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部 分 药 品 适 应症 限 制 范 围 调 整 表3. 泉 州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部 分 西 药 个 人自 付 比 例 调 整 表4. 泉 州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部 分 中 成 药 个人 自 付 比 例 调 整 表二 〇 〇 八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主 题 词 : 社 会 保 障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诊 疗项 目 通 知抄 送 : 省 劳 动 保 障 厅 , 市 卫 生 局 、 财 政局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市 医 保中 心 。 ( 共 印 65 份 )附 件 1 :泉 州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部 分 诊 疗 项 目 个 人 自付 比 例 调 整 表序号项目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