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空中交通管制区的范围及分类A、我国空域的划分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我国用于民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空域,分为航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危险区、禁区、航路和航线。各类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航路的结构、机场的布局、飞行活动的性质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在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由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提供。中国现有飞行情报区共有 8 个〔除台北、香港和即将设立的三亚责任区外):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如图所示。管制空域应当根据所划空域内的航路结构和通信、导航、气象、监视能力进行划分,以便对所划空域内的航空器飞行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管制空域分为 A、B、C、D 四类。A、B、C 类空域的下限应当在所划空域内最低安全高度以上的第一个高度层;D 类空域的 F 限为地球表面。A、B、C、D 四类空域的上限,应当根据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情况确定,若无上限,应当与巡航高度层上限—致。四类空域具体介绍如下:(1)A 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 6 600 m(含)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我国高空管制区共计 27 个,分别是沈阳、哈尔滨、大连、海拉尔、北京、太原、呼和浩特、上海、合肥、济南、青岛、南昌、厦门、广州、长沙、南宁、桂林、三亚、昆明、成都、贵阳、拉萨、武汉、郑州、兰州、西安、乌鲁木齐。(2)B 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 6 600 m(不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中低空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我国共有 37 个中低空管制区。(3)C 类空域为进近(终端)管制空域。通常是指在一个或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汇合处划设的,便于进场和离场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它是中低空管制空域与塔台管制空域之间的连接部分,其垂直范围通常在 6 000m(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水平范围通常为半径 50 km 或走廊进出口以内的除机场塔台管制范围以外的空间。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进近管制室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