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XX省以现居住地为主[五篇模版]【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5〕067号【发布日期】2005-11-24【生效日期】2005-11-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XX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XX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0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XX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XX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为保护和激发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第1页共6页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以此带动其他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三)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二、奖励扶助的对象和标准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三)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自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发放。已超过60周岁至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前期间,不予补发。该项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照条件公开、个人申请、村乡审核、第2页共6页区县确认、报市备案的程序进行。(一)条件公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之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对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利用会议、公告、咨询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使其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二)本人申请(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均可办理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应通过村民委员会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XX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三)村乡审核(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奖励扶助申请之后,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对认为符合条件的提出拟报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然后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内张榜公布10日。如无异议,村委会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