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加拿大电子证据法对英美传统证据规则的突破 刘颖 李静 提要: 电子证据对传统英美证据规则的挑战主要涉及最佳证据规则、鉴证规则和传闻规则。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直接以“电子记录”和“电子记录系统”来界定电子证据,突破了传统最佳证据规则对“原件”的要求,新创设“系统完整性”标准来解决电子证据中有关最佳证据的问题,规定鉴证只需验证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与可靠性即可,并对传闻规则中的宣誓和交叉询问作出了新的规定。中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讨论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模式与立法内容问题。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的采信已成为司法中的一个新难题,电子证据立法也成为立法机关必须面对的课题。加拿大于 1998 年颁布了独立的《统一电子证据法》(Uniform Electronic Evidence Act),直接以“电子记录”(electronic record)和“电子记录系统”来界定电子证据。“电子记录”是指以任何媒介形式在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中或者借助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记录或存储的,且能够为某人、某一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类似设备读取或感知的数据,“电子记录系统”包括记录或存储数据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工具及其与记录或存储有关的任何程序[1].《统一电子证据法》总共只有 9 个条文,每个条文后均附有评论(comment)。2000 年《加拿大证据法》(Evidence Act of Canada)的修订第 31 节基本上全面吸收了《统一电子证据法》的内容[2].1999 年修订完成的《统一电子商务法》(Uniform Electronic Commerce Act)和 2000 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 Act)中对电子证据的内容及外部适用条件作了相应规定[3],可以作为辅助立法加以适用。属于英美法系立法体例的加拿大,大胆突破传统证据规则在电子技术发展方面的局限,对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有较强的借鉴价值。 一、电子证据对英美传统证据规则的挑战 在诉讼中适用电子证据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准确性。电子证据比纸质证据更易被篡改且不易被发觉。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电子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的规则是电子证据立法的核心,来自证据可采性的挑战体现在证据规则中,主要涉及最佳证据规则、鉴证规则和传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