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及纳税报务指南一、税务登记企业设立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 个月内累计超过180 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 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7、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税务登记证发生变化的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业务的办理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