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合作框架协议甲方:成都园明方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园明方”)乙方:鉴于:甲方作为广东华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成立政府产业基金的唯一合伙人,本着资源共享、 优势互补的原则, 愿与乙方一起在中国大陆共同合作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获得合理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签定本合作框架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事项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基金的设立、筹资、募集和管理运作。1、甲方与广东华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成立政府产业基金,以华叶资产其多年从事产业投资、 基金管理的经验与优势, 以及所拥有的私募基金管理牌照,为甲乙双方合作发起的私募基金组建基金策划、管理运作专业团队, 负责基金的策划、设立、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金融产品策划及法律事务服务。2、甲方依靠其政府资源与银行金融资源,为本基金的成功发起提供早期政府引导资金,与乙方合作运作本基金。第二条合作基金管理业务的开展甲方与广东华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并将该合资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成为合格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然后以该合资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共同管理甲方与乙方推荐、并共同发起的基金。在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私募基金管理资格之前,甲方与乙方作为华叶资产的顾问,向华叶资产推荐拟由华叶资产单独或者与合格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机会,并协助华叶资产对该基金的后续管理。但一旦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私募基金管理资格,甲方与广东华叶资产管理2 有限公司双方将承诺仅使用该合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由甲乙方推荐的基金。第三条合作基金管理业务的收益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争取在本协议签署后3 个月内完成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商登记、银行开户、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业协会登记等工作,从而具备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格。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 万元,广东华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 70%的股权,甲方占 30%的股权。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与总经理由华叶资产指派(当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实缴规模达30 亿元时,执行董事与总经理由甲方担任) ,监事由甲方指派,财务总监由华叶资产指派、出纳由甲方指派。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资格后,专项管理甲乙方推荐的基金。合资基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