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清凉小妙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转让方: [] 受让方: [] 第 1 页 共 4 页转让方 :( 以下简称甲方) [ 北京宏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受让方 :( 以下简称乙方) [ ] 鉴于:1. 在合同签订日,甲方在[ 上海清凉小妙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份额为[ 90 ]%,该企业依法有效存续。2. 甲方持有 [ 上海清凉小妙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 90 ]%的份额(以下简称“该份额”),是该企业的合法合伙人。3. 甲、乙双方经协商, 决定由甲方将其持有的 [ 上海清凉小妙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 [ ]%的份额转让予乙方,据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4.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基金份额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并订立合同,由各方共同遵守。合同正文:第一条释义除非合同另有所指, 以下词语和语句在本合同及各附件中具有以下的含义:1.1“转让”或“该转让”指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甲、乙双方就甲方在[ 上海清凉小妙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的份额所进行的转让;1.2 “被转让份额”指依据本合同,甲方向乙方转让目标公司在合伙企业中 [ ]%的份额及依该份额享有的股东权益;1.3 “转让成交日”指依本合同第三条第1 款的规定,双方将转让的有关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第二条基金份额转让2.1 甲方依据本合同,将其持有在[ 上海清凉小妙股权投资中心第 2 页 共 4 页(有限合伙) ] 合伙企业中 [ ]%的份额计股及其依该份额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2.2 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份额,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份额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条基金份额交付3.1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目标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 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 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3.2 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如[ 360 ]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第四条价款及支付方式4.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 上海清凉小妙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合伙企业 [ ]%基金份额的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 ])。4.2 支付方式:甲方出具其持有 [ 上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