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实习期间受伤不算工伤每年都有不少大中专、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到相关企业单位实习锻炼, 学生在实行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近日,由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就给出了否定的回答。赵小宇是日照市高级技工学校的汽车驾驶与维修专业的学生。根据该校教学计划,于2010 年 11 月到某机械公司实习,实习期限为半年。2011 年 1 月 30 日下午 17 时许,赵小宇下班关闭车间大门时,因大门脱轨倾倒将其砸伤,导致右股骨骨干粉碎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此后, 赵小宇在向实习单位主张工伤赔偿遭绝的前提下,提起诉讼,要求实习单位连同学校赔偿其各项损失7 万余元。庭审期间机械公司辩称,赵小宇即不是实行单位临时招聘人员,也不是实行单位的职工,受伤是自己操作不当造成,实习单位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小宇与机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赵小宇虽然在实行期间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赵某、实习单位、学校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 法院酌定赵某、 实习单位、学校分别承担20% 、30% 、50% 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实习单位、学校各赔偿赵某 18000 余元和 36000 余元。宣判后,机械公司又以对赵小宇不具有监督管理、安全教育职责为由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是否纳入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并没有因为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的学生不能算是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地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