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五篇范文]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1998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XX年9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三章毒品管制第四章戒毒管理服务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督促成员单位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四)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第1页共6页(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禁毒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并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禁种铲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禁毒防范措施落实等工作。第六条鼓励建立禁毒协会和禁毒基金会,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禁毒工作。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公民法治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等教育活动中,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的能力。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时间节点,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禁毒图书、视听资料、互联网宣传信息等公共文化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教育基地,向社会开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和考试内容并进行督导。学校每学期安排禁毒教育不少于两课时。-34职责,实行麻黄草采集、收购许可和销售等流向监控、运输核查、追溯制度,加强麻黄草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麻黄草收购、产品加工和销售台账,并保存二年备查。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工作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机第2页共6页场、车站、口岸以及其他重点区域设立固定或者流动毒品检查站,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海关、民航、铁路、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对管理、收派件、分拣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培训,并执行实名寄递、收寄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对发现寄递疑似毒品、非法寄递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寄递,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对寄递货物的相关单据及验视、登记的记录应当留存一年以上备查。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以及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信息。网络运营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