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第五条 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3 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3 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 3 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第八条 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第九条 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 2 时,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 2 小于等于 4 时,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2 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 4 时,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2.5 平方米。第十条 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公式一:FAR2= (S2/ S1) ×FAR1 ×0.2公式二:FAR2= (S3/ S1) ×FAR1 ×0.5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FAR2-容积率增加值;S1-建设用地面积;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第十一条 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