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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范文合集 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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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范文合集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XX 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按照 XX 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提出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相一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最大值。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第 1 页 共 5 页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在地块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在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完毕之前,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规划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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