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自治,是以育龄群众为主体包括计生协会会员在内的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群众组织形式,是党和政府联系育龄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本社区居委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党支部领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社区居委会计生协会为主力,共青团、妇联和老年协会等紧密配合和广大居民参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X 省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以及党和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学习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计划生育知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对社区居委人口计划、生育证发放、节育对象落实节育措施、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经费收支等情况实行“五公开”服务。 第六条做好妇幼保健,生殖保健、避孕技术服务;为困难户、受灾户和孤寡老人送温暖服务。 第七条完成党和政府与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居民代表会议、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社区居委会人口计划、生育指标分配、人口统计上报、优待和处罚兑现及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等项事宜。 第九条设立由党支部、居委领导,计生协会为主,共青团、妇联和老年协会组成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指导小组,对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指导。 第 1 页 共 17 页 第十条设立以居民小组、计生协会“五老”会员和党、团员等组成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负责对本《章程》和本居委《计划生育公约》以及育龄群众与居委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的执行情况行使有效监督。 第四章权力与义务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遵守本《章程》和本居委《计划生育公约》及与育龄群众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所规定的居民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育龄群众遵守与居民委员会已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所规定的权力与义务;在尚未签订合同之前履行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公约》所规定的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指导小组按照本《章程》第九条所赋予的职责履行指导与协调。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按照本《章程》第十条所赋予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