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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勇诉鄱阳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规划许可法定职责案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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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勇诉鄱阳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规划许可法定职责案 上诉人马保国诉被上诉人 XX 县区国土资源局行政不履行登 记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驻法行终字第 103 号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保国,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 县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胡建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猛,XX 县区国土资源局法制办副主任。 上诉人马保国诉被上诉人 XX 县区国土资源局行政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 XX 县区人民法院(2010)上行初字第 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年 6 月 2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保国,被上诉人 XX县区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冯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8 年 5 月 20 日 XX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 XX县区电业公司和 XX 县区房地产管理所的申请,对马保国持有的上国用(2004)第 2620163 号、上国用(2004)第 2620164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了调查。认定该两证长宽尺寸都与马保国办证时递交的刘吴氏 1951 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载明土地长宽尺寸不符,明显属于错误登记。根据《XX 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注销马保国上国用(2004)第 2620163 号、上国用(2004)第 2620164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当事人可持有关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重新申请更正登记。2009 年 8 月 5 日马保国向 XX 县区国土资源局提出重新第 1 页 共 4 页土地登记申请。2009 年 9 月 14 日 XX 县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不予受理马保国土地登 记的通知,并送达给了马保国。2009 年 11 月 12 日马保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XX 县区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其提出的重新登记办证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马保国于 2009 年 8 月 5 日向 XX 县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的土地,XX 县区电业局己建成有家属楼。XX县区国土资源局于 2009 年 9 月 14 日对马保国土地登记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庭审中马保国也承认该通知书己送达给本人,并且在 XX 县区国土资源局存档的通知书上签了名。说明XX 县区国土资源局对马保国土地登记申请已作了答复。因此,马保国诉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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