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县档案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密云县档案局(以下简称县档案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档案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第三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应当公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记录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期限要求,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二章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一)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期限;(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四)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收费标准;(五)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七)办理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八)其它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第八条申请人要求对第七条所列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责任科室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九条行政许可公示事项应当通过互联网、报刊公示栏、印刷品等多种形式公示。第十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第三章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合法的身份证件。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代理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委托人、受委托人、具体的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拒不提交合法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的,受理人员应当拒绝接受申请材料,并记录在案。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人通过前款方式提出的申请,受理人应当以相应方式回复确认,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第十三条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县档案局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为复印件时,受理人应当依法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第十四条法制科受理人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除受理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县档案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加盖印章;(四)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退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五)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受理人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凭证,并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受理人应当予以受理,以提交最后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六)申请事项属于县档案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