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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VIP专享VIP免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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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计〔2006〕65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各区县教委、各市管民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为加强对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市教委决定,在全市民办学校中建立办学情况年度报告1制度,从2006年起,各民办学校每年应将办学情况向主管教育部门进行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意义在民办学校中建立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有利于加强民办学校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民办教育总体发展情况,总结办学经验,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政策和规范管理措施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二、实施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范围凡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均列为参加办学情况年度报告的范围。三、年报时间及程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要求,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2办学情况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市教委审批的民办学校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于每年2月20日前,将审计报告、市管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一起报送市教委。四、年度报告需提交的材料(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三)年度办学基本情况统计等材料。(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消防、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3(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校长、董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五、汇总数据,提出意见(一)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有关情况。(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于3月31日前,将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汇总表和本区县民办教育工作年度总结一起上报市教委。(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报告和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向法人登记部门提出年度检查初审意见,并将民办学校参加年度报告的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向民办学校深入宣传开展年度办学情况报告的重要意义;各区县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4精心组织安排好年度报告工作,使之成为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附件:1.北京市民办学校年度报告书2.区县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汇总表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5北京市民办学校年度报告书(年度)学校名称(盖章)许可证号校长(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填表说明1、填表时请用计算机输入后打印成表。2、需要签字处请务必使用签字笔。3、需要加盖公章处必须是红色印章,复印件无效。14、填表人应客观、真实地填写表中项目,举办者需对表中内容的真实性负责。5、本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一份上交,一份自留存档。民办学校基本情况学校名称电话传真学校地址(校本部)邮编2学校网址电子邮箱办学层次□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学校□文化教育□自考助学□培训办学形式□面授□函授□其他□走读□住宿□其他招生对象□学前儿童□小学生□中学生□成人法人登记机关□市(区)编制办公室□民政局社团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专职□兼职手机学校校长姓名电话□专职□兼职手机董事长(理事长)姓名电话□专职□兼职手机学校开户银行及账号银行及账号账号学校校章式样学校财务章式样其他董事(或理事)基本情况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目文化程度职称董事会内职务123435678910111213举办者名称(姓名)电话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手机举办者地址(住址)邮编举办者性质□企业□事业□社团□公民个人资金情况注册资金万元资金来源举办者投入万元捐资万元其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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